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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网商协会章程

(经2016年12月20日第二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重庆市网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E-shops Association,缩写CEA.CQ。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行业及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与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重庆市网商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范网商经营行为的政策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制定网商行规行约,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和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及建议,积极参与并推进网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动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发展与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网商行业的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的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专家解释、阐述、答疑网商行业发展情况。

(四)广泛开展网商行业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并着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与技能培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网商内部期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和互相考察学习,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积极组织有关网络消费产品的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努力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网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积极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表,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资格后,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批准成为会员后,由秘书处发给重庆市网商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推举、被推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并通过会员代表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或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六)决定协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可查阅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

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0日第二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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