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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政策分析 > 【热点】《电子商务法》公布!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热点】《电子商务法》公布!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发布时间:2018-9-3 17:14:31  访问数:6798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有人可能要说,电商?我是线下商户,不是纯电商,和我没关系。那您可就理解错了!


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电子商务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随着时代发展、新零售成为大势所趋,不管目前已经有电商业务,还是刚纳入未来规划,都请认真研读、高度重视该法案。


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擅自删差评 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有些产品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支付出现问题谁之过?

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关于电子支付方面,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均有作出相关规定。


小编从法案中梳理了有关电子支付的5条重点:


1. 支付机构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同时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2. 支付机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支付机构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5.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支付机构承担。支付机构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线下场景的支付(扫码支付、刷卡等)并不适用于《电商法》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有人可能要说,电商?我是线下商户,不是纯电商,和我没关系。那您可就理解错了!


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电子商务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随着时代发展、新零售成为大势所趋,不管目前已经有电商业务,还是刚纳入未来规划,都请认真研读、高度重视该法案。


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擅自删差评 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有些产品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支付出现问题谁之过?

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关于电子支付方面,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均有作出相关规定。


小编从法案中梳理了有关电子支付的5条重点:


1. 支付机构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同时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2. 支付机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支付机构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5.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支付机构承担。支付机构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线下场景的支付(扫码支付、刷卡等)并不适用于《电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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